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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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良靖、陆长康

本院受理原告黄锦燨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124民初452号。原告黄锦燨诉请主要内容为:1.判令黄良靖偿还黄锦燨本金30000元;2.陆长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黄良靖、陆长康承担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坂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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