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秀瑜与被告福州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和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上诉人李秀瑜就(2024)0111民初10430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