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告柯春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4民初25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