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胡镜德与被告黄君土、柯春艳合伙合同纠纷案[案号:(2025)闽0525民初15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