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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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杰忠

本院受理原告高维锋与被告郑杰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本金人民币5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补偿金10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利息;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相关文书材料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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