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肖弼蓉、林朝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与被告肖弼蓉、林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肖弼蓉、林朝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借款本金292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从2024年4月4日截至2025年1月6日被告肖弼蓉、林朝阳尚欠借款本金292000元,利息、罚息、复利6364.03元,本息合计298364.03元;2、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有权以被告肖弼蓉购买的坐落于泉港区中兴街北侧、新民街商住楼南侧、公园东路商业街西侧、泉港汽车站东侧儒林居16#楼23A02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决被告肖弼蓉、林朝阳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7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