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伟明与被告吕九弟、吕翠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黄伟明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过户其拥有位于泉州市丰泽区潘山江滨丰屋安置小区3号楼1905室的安置房给原告并承担人民币20万元违约金;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东湖法庭。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