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信平与被告毛富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703民初723号。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于2014年2月9日签订的《店面买卖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店面转让款合计人民币12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新增诉讼请求:本案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新增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举证材料、独任审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15日下午15时30分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定于2025年7月22日上午11时20分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宣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