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支行与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透支本金28174.99元,并支付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规定计算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等相关费用;2、被告向原告偿付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800 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巡回法庭第三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