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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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丽都建工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泰路12号万利大厦2号楼303室)、福建省永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泰路577号圣弗兰商务中心第G栋三层08号室)

本院受理原告柯奇坤与被告庄漳平、福建丽都建工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5民初15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柯奇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务工资320914.54元及其从2024年8月26日起至四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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