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黄敏敏与福州市钟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黄敏敏与钟喜华自2024年8月22日-2024年11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钟喜华向黄敏敏支付拖欠的工资11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钟喜华向黄敏敏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12000元(月工资6000x2=12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钟喜华向黄敏敏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000元(月工资6000x0.5个月)。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参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斯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