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05民初851号原告福州渔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魂如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