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为武与被告郑少一、厦门本致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2025)闽0123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及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郑少一、厦门本致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为武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自2023年12月31日开始、400,000元自2024年5月10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的40,66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8元,减半收取4479元,由郑少一、厦门本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