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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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衍高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云与被告李衍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03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衍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陈红云将沪CB566T车辆过户至李衍高名下。二、驳回陈红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衍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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