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中飞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宏田(武夷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福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良春、金凡、陈瑞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82 民初 280号之一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杭州福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