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漳州益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陈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4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本院曾向你方邮寄本案相关应诉材料被退回,上门送达无果,无法联系上你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925民初46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