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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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念

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受理的原告张衡与被告陈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陈念偿还张衡借款本金5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陈念以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LPR3.1%支付原告自2024年8月6日至偿还全部借款之日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诉讼所支出的法律服务费8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982民初9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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