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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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赖梅花

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104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梅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933429号、第114304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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