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明凡与被告梁星伙、第三人傅承阳、梁成家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25民初4315号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证据材料、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