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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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唐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行德与被告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唐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罗行德货款76,700元,并支付自2025 年3月10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3.1%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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