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郑秀龙

(2025)闽 0123民初719号原告林剑锋与被告余官兴、郑秀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提示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林剑锋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余官兴、郑秀龙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龙须菜货款计人民币 7996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7996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24年7月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二、本案的受理费和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余官兴、郑秀龙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6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