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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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道杖

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受理的原告董万山与被告张道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董万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张道杖偿还董万山借款本金1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张道杖支付董万山案件咨询费;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申请人董万山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张道杖名下账户在财产价值100,000元范围内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万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道杖张道杖名下所有价值的100000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董万山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家事少年审判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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