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辉与被告陈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123民初790号,原告诉请你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按同期银行LPR计算至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止(从2020年1月11日起暂计至2025年2月10日利息暂计为22534.4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和防止千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