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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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洪(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东华村221-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503292648)

本院受理原告陈远菊诉被告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本院(2025)闽0181民初4113号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本院(2025)闽0181民初4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洪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账户余额、支付宝账户余额共计220000元;二、上述冻结银行存款、微信账户余额、支付宝账户余额的期限均为一年。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5年6月5日10时00分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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