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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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资发

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441号原告余乐平与被告林资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林资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余乐平服装加工费36,000元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3.1%,自2024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1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 365.5元,由林资发负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2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干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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