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周孝烈与被告陈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5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建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孝烈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8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由陈建清负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政和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领取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