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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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洁

本院受理原告刘宇与被告李洁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8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刘宇与李洁离婚;二、婚生女刘锦涵、李锦彤随刘字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刘宇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245元,由刘宇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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