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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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泉州市泉港区坝头溪流域经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庄荣平与被告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坝头溪流域经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8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805372元及资金占有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9805372元为基数,从200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五年期以上的年利率5.94%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889775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坝头溪流域经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诉讼请求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直接支付给原告;三、请求判令泉州市泉港区坝头溪流域经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保证金55万元;四、请求判令原告对承建的泉港区坝头溪流域南海水闸工程的折价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1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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