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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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范云松、郑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维松与被告范云松、郑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23民初64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三个规定提示内容、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范云松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23年8月2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2.判令范云松支付律师费5000元;3.判令郑文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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