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许兆文与被告林茄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三个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