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根增与被告毛巧芳、第三人黄文彬、何仕文、杭州桐恒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太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21民初1080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陈述意见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 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6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宣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