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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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邱旭斌、中盈(泉州)糖业有限公司、王巧儿、中钜(福建)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对原告王建忠与被告邱旭斌、中盈(泉州)糖业有限公司、王巧儿、中钜(福建)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巧儿、邱旭斌、中盈(泉州)糖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忠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自2024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3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巧儿、邱旭斌、中盈(泉州)糖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建忠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中钜(福建)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建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980元,由王建忠负担100元,由被告王巧儿、邱旭斌、中盈(州)糖业有限公司负担93880元(其中50%部分计46940元,由中钜(福建)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闽0503民初10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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