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杜小胜与被告梅辉峰、何若能、苏隆友、泉州市磊鑫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4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何若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杜小胜395880元;2.梅辉峰、泉州市磊鑫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应对何若能的上述赔偿款项395880元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杜小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01元、由杜小胜负担6085元,由梅辉峰、何若能、泉州市磊鑫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816元。因何若能、泉州市磊鑫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不服,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