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秀藤与被告李龙华、李奕萍、李奕彬、吴世尊、吴秀美、吴世标、史美莲、吴志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14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谢秀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址在泉州市清源办事处西门义成 11 号不动产(价值暂计1572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