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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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春莲

本院已受理原告安溪县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4民初 35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湖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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