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赵美芸与被告吴君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111民初1401号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福州市晋安区长乐中路286号象园街道3楼岳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