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高志深立即偿还贷记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736.98元及从2023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的尚欠的透支利息、违约金;2、被告高志深承担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 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巡回法庭第三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