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魏颖哲与被告吴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颖哲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公告费。本院受理后,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3373号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4日9时00分在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