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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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街道郑静餐馆(个体工商户)、李少君

原告陈平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街道郑静餐馆(个体工商户)、李少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资13026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026元;3.依法判决决二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000元;4.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损失以13026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22日日起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合计24052)、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盖山法庭(31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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