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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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刁翔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佳斌与被告刁翔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3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刁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张佳斌30000元及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自2023年5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刁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张佳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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