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23民初702号原告黄国柱与被告朱时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提示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黄国柱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产品款项561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761.95元(以561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10月28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761.95元。后按欠款本金5610元计算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暂计6371.9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福建小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