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清阳与被告泉州众和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周坚辉、深圳市骏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厦门骅辉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一、判令被告泉州众和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本金413948.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工程款本金413948.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10%)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周坚辉、深圳市骏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厦门骅辉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6月6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丰泽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