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沈培珍与被告尹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 0524民初 27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