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政和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景、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5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林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政和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9733.38元、利息12956.9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0月21日),并从2024年10月22日起按照《“随贷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款项结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二、李艳对林景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景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0.3元,减半收取计2245.15元,由林景、李艳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领取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