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林顺强、曾奇润、陈秀延、福建龙源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力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与被告林顺强、黄纯鹏、曾奇润、陈秀延、第三人福建龙源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曾奇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322.56万元范围内(扣除曾奇润于本判决生效前已向龙源公司的其他生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责任的部分)对(2022)闽0504民初3235号生效判决确定的龙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陈秀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365.44万元范围内(扣除陈秀延于本判决生效前已向龙源公司的其他生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责任的部分)对(2022)闽0504民初3235号生效判决确定的龙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林顺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1424.64万元范围内(扣除林顺强于本判决生效前已向龙源公司的其他生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责任的部分)对陈秀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黄纯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940.8万元范围内(扣除黄纯鹏于本判决生效前已向龙源公司的其他生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责任的部分)对陈秀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054元,由林顺强、黄纯鹏、曾奇润、陈秀延共同负担,公告费450元(以实际产生为准),由林顺强、黄纯鹏、曾奇润、陈秀延共同向力拓公司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0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