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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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志忠

本院受理原告邹智与被告黄志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8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志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邹智货款47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3元,由黄志忠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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