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王银蛟

本院受理原告王天助与被告王银蛟、第三人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北峰街道办事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王银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天助返还征收补偿安置房款102011.1元、临时安置费28481.76元,合计130492.86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以130492.86元基数,自2025年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9.8元,减半收取计1454.9元,由王银蛟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0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