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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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钦德

原告张保强与被告王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5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钦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保强归还借款本金68000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以68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10%为标准,从2025年1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王钦德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王钦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保强支付律师费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被告王钦德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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