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何鑫与被告欧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闽0103民初2035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957.84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06月03日15 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