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明、张江彬与被告刘松青合伙合同纠纷一案【(2025)闽0505民初1991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暂计至2025年2月15日欠款950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0